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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人士在境內购买自住房新通知

信息编号:124154 发布时间:2010-11-16 00:00:00 
以下是“境外人士在境內购买自住房新通知”信息发布人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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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外人士明确只能购买一套商品住房,外籍投资者的购房行为将受到更加严格的监管。昨天,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境外个人在境内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住房。在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只能在注册城市购买办公所需的非住宅房屋。
    由于一些境外购房者并没有严格按照自身情况申报财产,新政策对外籍人士购房资质审核将更加严格。两部要求,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在办理境外个人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和房屋产权登记时,除应当查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材料及验证购房人持有房屋情况外,还应当查验有关部门出具的境外个人 (不含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超过一年的证明;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学习和居留的证明。境外个人名下在境内无其他住房的书面承诺。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在办理境外机构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和房屋产权登记时,除应当查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材料及验证购房人持有房屋情况外,还应当查验有关部门出具的在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境外机构所购房屋是实际办公所需的书面承诺。
    两部还要求,外汇指定银行在为申请人办理购房结汇时,应当严格审核境外机构和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于符合规定的,外汇指定银行在为申请人办理购房结汇手续后,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在外汇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即时备案登记。
    除此以外,针对信息不对称导致境外投资者大量购房,两部门提出,应督促房地产销售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对购房的境外机构、个人做好法律和政策的告知,并做必要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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